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七條,條文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木工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勞工教育推行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為適應當前勞工教育問題及會務工作暨使工會與學者專家之結合,並作有計劃推進研究發展之需要,特定本規則。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六至十人,經理監事會議決聘之,本委員會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監事會任期相同,主任委員乙人由副理事長兼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會務人員,指派兼任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二次以上無故不出席會議或連續請假四次者,視同辭職論。
第九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教育實施計劃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勞工思想教育、生活教育暨各項進修教育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勞工教育教材暨書刊之編審事項。
(四)關於勞工教育經費之稽核事項。
(五)關於勞工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其他關於勞工教育之推行事項。
第十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理事會編列提撥充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其決議及文書事項由理事會負責辦理之。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